平台买到假货平台有责任吗
平台买到假货平台有责任吗,线上购物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很难维权,不能知道他在哪里,有时候客服磨磨蹭蹭,不把你的耐心耗尽不罢休,这时候我们应该采取更强硬的手段,了解关于平台买到假货平台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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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1、假货的认定;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1、假货的认定;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1.今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网购、代购不再无法可依。
2.一般情况下,我们网购时和商家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平台只是信息提供方,商品质量问题主要还是去找商家;
3.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找平台索赔: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是,如果平台知道商家卖假冒商品,取得没有去理会,仍然让他在上面卖;或者虽然一开始不知道,但是都有消费者投诉或者媒体都在曝光了,你作为平台仍然没有对商家和商品采取阻止他们继续销售的行为,我的权利受到侵害,那我既可以找商家赔,也可以直接要求平台赔偿。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收集好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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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自电商法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就不断加码。三审稿中,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记者注意到,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专家:需依案情定责任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谈不上是开倒车。”薛军对记者表示,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承担补充责任,此次修改与侵权法相一致。但根据具体情况,电商平台也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规定了平台相应的连带责任,且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就直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不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中第二条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薛军表示,从目前的电商法草案来看,对消费者权益是有保障的,侵权人要对消费者负责。在此情况下,规定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而平台具体应负什么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未来要进一步探索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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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买到假货,谁负责?
网购因其购物便利,快捷,已然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本默默无闻的双11,双十二竟也成为现代年轻人值得庆祝的节日——购物狂欢节。满足了大包小包的购物欲网后,一些烦恼可能也随之而来:买到了假货,却投诉无门。
电商平台因其开放,多样,廉价性,不合规产品,假货屡见不鲜,也开始成为假货滋生的温床。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但不排除这仅仅是一种博取信任的营销手段。相比线下实体店维权诉讼就直接容易的多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想在电商平台维权似乎总显得扑朔迷离,异常曲折,进退维谷:或者联系不到客服,或者责任推脱;联系到客服,找到商家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商家又抵赖,平台推脱,投诉无门......并且,网上购物往往消费额度不大,但维权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资金,精力。很多人疲于消费,往往就此自认倒霉,主动放弃维权。由此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平台,商家的质疑和不信任。网购买到假货,该谁来负责,怎么能减少我们的损失呢?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
在经济学和法律学中,提到责任归属,经常会借鉴汉德公式的思路。
1、谁之过——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源于“美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案件中,有一辆驳船Anna C,它跟其他几艘船一起绑在码头上。这时候有家公司要拖走其中的一辆,于是卡罗尔的员工解开绳索,拖走了这辆船,但在重绑时,没有把绳索系好,Anna C 不知不觉飘出海岸。
随后,Anna C就意外被一艘油船撞坏了,但是油船上的人却没有发现它,Anna C就在海上孤零零的漂泊了21个小时,最后沉没。随后才知,Anna C上装的是慢慢一船美国政府的面粉。于是乎,美国政府就把卡罗尔拖船公司告上法庭。
你看,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值得细细品味:最初的肇事者是卡罗尔公司,是它没有绑好Anna C,导致Anna C挣脱绳索飘出;但对Annc造成致命伤害的确是那艘油船;可悲的是,直到船被撞坏以后,大家才知道里面的东西很值钱。一船面粉就这么没了,谁之过?一时好像很难裁决。
汉德法官就此就提出了它的看法,这真是一个拍案叫绝的好思路:他的中心思想是:一件事情所涉及的各个当事人,及他们承担的责任,跟他们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相关。那些越容易避免意外的人,他们所要担负的责任越大。譬如,在铁路旁晒亚麻,溅出的火星把亚麻烧个精光,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农民,因为农民避免意外所需的付出成本小很多,他只要把亚麻移到安全地带就可以了,但是火车停运,那得损失多少啊。
汉德法官,还把他的想法用公式写出:
B=P*L
B:避免意外的成本
P:意外发生的概率
L:意外所产生的损失
根据这个公式,汉德法官认为,卡罗尔公司有直接责任,他没有把绳子绑好,导致Anna C被撞坏。美国政府似乎看上去什么也没做,但根据汉德公式,因为船上的面粉很值钱,所以才使得意外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巨大。卡罗尔公司不知道船上的货值钱,油船也不知道船上的东西值钱,但是美国政府知道,他知道东西这么值钱,就不该什么都不管,他只要派人时不时的到船上查看一下,就能及早避免损失,所以美国政府也有责任的。
2、过之大小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到底责任归谁?根据汉德公式,商家卖假货,假货的概率100%,毫无疑问,它有严格的直接责任。
这一项交易,还涉及到了电商平台,根据汉德公式,“卖假货”也在他们可预见的范围内,所以他们也有责任。
02当然,根据汉德公式以后,似乎个人也是有责任的,如果你就喜欢捡便宜,平台上那些越便宜的东西,管理越粗糙,越毫无保障。
如此看来,各方可能都有责任,但这个责任有多大呢?汉德公式给我们提供了思路,却无法量化各方责任轻重。试想:如果把责任完全归消费者,让电商平台自由放任,那消费者得花多大的精力去甄别产品的好坏,今天买空调,为了不买到假货,我得是个空调专家,明天买鸡肉,难道还得成养鸡专家么?为了避免卖到假货,消费者得学习了这个,还得学习那个,这跟我们“分工合作,各有所长”的社会运作,背道而驰,消费者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
如果把责任完全由平台呢?起初它可能会提高入驻商家的准入门槛,采取一些小措施,譬如抽查产品的合格度;如果假货很多,那它还得成立专门的“打假小组”,找很多的专家,做很多独创性的技术,但这会让它付出很多的管理成本。平台的本质也是为了赚钱,谋取利益,他也需要考虑收入与支出。如果“假货”让它承担了很多过重的不可预见的负担,消磨了他们过多的精力和利润,就有可能选择退出市场,退出市场对所有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毕竟像淘宝,京东,唯品会给带动了经济繁荣,使得我们的生活更便利,更美好。难道为了避免卖到假货,就要关闭它们,让他们不复存在么?
有人说,商人唯利是图,有时候不管产品质量好坏都往外卖。这时候让政府来管管吧。它是非盈利机构,产品卖多卖少都没关系,让这个组织对产品的质量做监管,就能使产品的质量不受盈利的动机所影响。但对销售利润没有任何牵连的官员,虽然不追求利润,但是他们追求产品的安全,并且甚至可能是致安全。政府的管理也是有限的,如果让他们负担太多的责任,势必也会物极必反,结果可能就是延长产品的审核时间,要么就颁布一些高度防御的政策,这也会大大限制了电商平台的发展空间,反而事与愿违。
3、过之权衡
当我们把问题放在当下的生活环境中时,还得从具体的社会约束条件,彼此的博弈中相互权衡,综合考量。我们要追求的,不是单独某一方责任的最大化,而是整个电商平台治理的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它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初心是让网络购物更加规范安全,让消费者购买也更舒心,让涉及到的每一方都能效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可以看一个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譬如,最近澎湃网上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售卖有问题的“遛娃神器”的报道。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0895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遛娃神器”儿童轻便通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问题。当记者以顾客的身份向这10个商家进行咨询,客服或以“质量检测证明在厂家”,或以“我是新来的客服,我也不懂”,或以“我们客服这里没有质量检测证明”等为由拒绝提供质量检测证明。
相关律师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生产者,销售者,电商平台都有责任。
“遛娃神器”属于存在危及人身,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话,应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有责任:作为销售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电商平台也有责任,如果其质量有问题,电商平台可以断开链接、停止售卖等。并且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销售者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若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遛娃神器”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依旧为销售者提供服务,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也针对网购,电商等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让监管落地,违法必究。它的出台一来消费者网购更放心,二来也为了营造一个更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来也为了让遵纪守法的平台能运转的更好。
到底责任在谁,责任有多大时,我们不能一刀切,得在消费者,电商,政府部门之间做合理的分摊,是需要全局综和考量的。在这里没有谁是完全免责的,也没有谁是负全责的,谁更善于处理哪方面的问题,谁就来承担哪方面的责任。这样的结果将是一个平等的,协同治理的生态,而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命令体系。